为不断提高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激发教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学校在编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在岗的人事代理人员,以及经人事部门认定的需要发放人员。
二、其他发放情况
1.经学校批准、组织人事部门认定,脱产学习、在外挂职等人员和享受法定假期人员,精神文明奖全额发放。
2.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次月起发放。
3.擅自脱岗、停薪人员,从离岗当月起,停发精神文明奖。
4.去世人员,从去世之次月起停发精神文明奖。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制裁期内停发精神文明奖。
三、发放标准
1.精神文明奖每年发放12个月,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
2.发放额度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执行。
四、发放条件
1.认真执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管理规定和学校其它管理规定。
2.积极参与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成学校各项精神文明创建任务。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年度考评为达标以上。
3.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减发条件
1.减发单位负责人精神文明奖情况:发现本单位、本部门职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校规校纪,以及其它有损学校财产、声誉等不文明行为,不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不重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造成责任事故或公共财产损失者。以上情况,视情节减发1-3月精神文明奖。
2.减发个人精神文明奖情况: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者;贯彻落实上级规定、制度、政策等不力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师德师风相关管理规定者;违反或拒不履行学校党委、行政做出的决议者;违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者。以上情况,情节轻微者,减发1-3个月精神文明奖;情节特别恶劣,造成重大影响者,减发6-12个月精神文明奖。
六、考核管理
1.精神文明奖由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订精神文明奖考核管理细则。考核管理细则须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对减发单位负责人精神文明奖的情况,由学校精神文明
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相关管理部门意见,认定处理。对
需要减发的一般人员的考核认定,由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和本单位考核管理细则自行考核认定。考核认定结果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人事处、财务处执行发放。
3.各单位应本着正面引导、激励为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对精神文明奖进行考核认定。凡存在应核减而未核减情况被举报,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将依据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从重处罚。
七、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轻工业大学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郑州轻工业学院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修订)》(郑轻院党〔2018〕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