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奖的调控功能,巩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成果,鼓励广大教职工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贡献,进一步激发教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为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1、学校在职在岗人员。
2、学校离退休人员。
3、经学校批准,在外学习、出差、挂职等人员。
4、享受法定产假、婚假等假期者,法定假期内精神文明奖照常发放。
5、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次月起发放。
二、停发范围
1、擅自脱岗或临时停薪人员,从离岗当月起,停发精神文明奖。
2、去世人员,从去世之次月起停发精神文明奖。
3、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停发精神文明奖。
4、享受劳保人员不发放精神文明奖。
三、减发或取消发放范围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或取消发放个人精神文明奖
(1)违犯党纪、政纪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者,受通报批评者减发2个月精神文明奖;受警告处分者减发3-6个月精神文明奖;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者减发12个月精神文明奖;正在接受核查者,暂缓发放精神文明奖。
(2)加入邪教组织,参与邪教活动,传播邪教信息者;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无效者,视情节减发精神文明奖。
(3)有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减发1-3个月精神文明奖。
(4)违反教学、科研、管理等规章制度,出现事故者,一级事故减发6个月精神文明奖;二级事故减发3个月精神文明奖;三级事故减发2个月精神文明奖;通报批评者减发1个月精神文明奖。
(5)参照《郑州轻工业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办法(试行)》(郑轻院[2008]81号)有关规定,每月病事假累计超过5天(含5天)者,扣发当月精神文明奖。
(6)未经批准私自出租公有住房、教学用房,用于经营性活动,经教育无效者;对学校治安或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不落实,造成责任事故者,减发3-6个月精神文明奖。
(7)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减发12个月精神文明奖。
(8)以上条款没有涉及,但对学校财产、声誉等造成损失者,影响学校文明单位创建者,经文明委研究,视情节予以减发或取消发放精神文明奖。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相关单位负责人的精神文明奖
(1)发现本单位、本部门职工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以及其它有损学校财产、声誉等行为,不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视情节减发单位负责人1-3个月精神文明奖。
(2)对治安或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造成责任事故或公共财产损失者,视情节减发单位负责人1-3个月精神文明奖。
(3)在环境卫生检查中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情节减发单位负责人1-3个月精神文明奖。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或取消发放单位全体人员精神文明奖
(1)单位发生违犯计划生育等国策国法者,视情节减发单位全体人员3-6个月精神文明奖。
(2)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安全稳定事故者,视情节减发单位全体人员1-6个月精神文明奖。
四、考核与发放
1、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对单位职工进行相应考核。
2、各单位于每学期末提出对本单位人员的发放意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学校文明办。
3、学校文明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减发、缓发、停发及取消发放等异动情况进行审核、批复。
4、校文明办根据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审核结果登记造册,由财务处核发。
5、精神文明奖不计入档案工资,所需经费由学校自筹解决,奖励额度为每人每月200元,每年发放12个月,每半年发放一次。
五、离退休职工精神文明奖由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负责考核,结果报学校文明办批准后实施。
六、工资自理的各经济实体精神文明奖参照本办法自行考核发放。
七、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八、本办法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郑州轻工业学院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