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轻院〔201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科研强校”战略,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的持续提升,促进学校学术交流工作的健康发展,以达到传递科技信息、扩大学术影响、建立学术联系、活跃学术氛围之目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应本着“积极稳妥、扎实推进”的方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四条 学校加大学术交流基金的投入力度,支持开展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各部门分学术委员会指导本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学术交流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是:
1. 学术会议:由我校主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挂靠我校的学术团体在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
2. 学术报告:学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进行的学术报告;学校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报告。
3. 学术交流:我校教职工参加校外学术会议。
第七条 上述各种学术会议的界定
1. 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际性学术团体组织在国内外举办、面向各国征集论文且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以港、澳、台为对象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列入国际学术交流范围)。
2.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
3. 地方性学术会议: 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
第八条 本校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会议主题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会议目的明确,有利于促进我校学科建设、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水平提高。
3. 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已形成有一定规模的学术研究群体,或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较高水平且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4. 会议组织机构健全,且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5. 须有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6. 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7. 会议经费能得到落实。
第三章 学术交流的管理与资助
第九条 以我校名义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协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各类学术会议,如擅自举办,责任自负。
第十条 学术会议申报
我校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单位,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向科技处提交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机构、会议规模、经费来源说明和经费预算、日程安排、拟到会知名专家学者名单、我校提交论文情况等。由科技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原则上不提供经费支持。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需于会前3-6个月向学校科技处提交会议申请。同时,提出包括详细收支的经费预算报告,并报科技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核,资助额度以学校的批复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鼓励并支持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
的校内单位,积极向校外单位或组织争取、筹措会议所需经费。
第十三条 学术报告申报
各单位应将学术活动的开展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并以书面形式于学期初两周内,将本学期学术活动计划报送科技处审核。对没有报送计划的单位,科技处不予安排本单位的学术活动。
各单位必须围绕学科建设、国家级项目申报邀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或博士生导师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并向科技处报告,协助做好宣传报备工作。
第十四条 凡在我校进行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实行“谁邀请、谁接待”的原则,列入年度计划邀请的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原则上支付学者来往城际间交通费和在校期间的食宿、市内用车和讲学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