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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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轻院党〔201511

为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奖的调控功能,巩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成果,进一步激发教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为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1. 学校在编在岗人员。

2. 学校离退休人员。

3. 学校在岗的人事代理制人员。

二、其他发放情况

1. 经学校批准,在外学习、挂职等人员。

2. 享受法定假期者,法定假期内精神文明奖照常发放。

3. 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次月起发放。

三、发放标准

1. 精神文明奖每年发放12个月,每半年发放一次。

2. 发放额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发放条件

1. 认真执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管理规定和学校其它管理规定。

2. 积极参与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成学校各项精神文明创建任务。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年度考评为达标以上。

3. 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停发范围

1. 擅自脱岗或临时停薪人员,从离岗当月起,停发精神文明奖。

2. 去世人员,从去世之次月起停发精神文明奖。

3.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停发精神文明奖。

4. 享受劳保人员不发放精神文明奖。

六、减发范围

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单位全体人员精神文明奖

1)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年度考评不达标的,减发全体人员下一年度精神文明奖的20%;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减发全体人员下一年度全部精神文明奖。

2)单位发生责任事故或安全稳定事故者,视情节原则上减发单位全体人员1-6个月精神文明奖。

3)因单位工作不力,影响学校文明单位复查或创建工作的,视情节原则上减发单位全体人员1-6个月精神文明奖。

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相关单位负责人的精神文明奖

1)发现本单位、本部门职工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以及其它有损学校财产、声誉等行为,不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视情节减发单位负责人1-3个月精神文明奖。

2)单位不重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造成责任事故或公共财产损失者,视情节减发单位负责人1-6个月精神文明奖。

3)以上条款没有涉及,但对学校财产、声誉等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者,视情节减发单位负责人精神文明奖。

3.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个人精神文明奖

1)违犯党纪、政纪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追究者,受通报批评者减发2个月精神文明奖;受警告处分者减发4个月精神文明奖;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减发12个月精神文明奖。

2)违反学校师德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原则上减发1-6个月精神文明奖。

3)加入邪教组织,参与邪教活动者;在校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传播宗教者;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者,减发6-12个月精神文明奖。

4)违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出现事故者,一级事故减发6个月精神文明奖;二级事故减发3个月精神文明奖;三级事故减发2个月精神文明奖;通报批评者减发1个月精神文明奖。

5)每旷工1天,减发1个月精神文明奖,最多减发全年精神文明奖。

6)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者,原则上减发12个月精神文明奖。

7)半年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者,减发3个月精神文明奖;半年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减发6个月精神文明奖。

8)未经批准私自出租公有住房、教学用房,用于经营性活动者;在校内或家属区私搭乱建、摆摊设点者,减发1-6个月精神文明奖。

9)违反学校相关规定,造成责任事故或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者,视情节减发1-6个月精神文明奖。

10)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减发12个月精神文明奖。

11)违反社会公德或因个人不文明行为,影响和谐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视情节原则上减发1-3个月精神文明奖。

12)以上条款没有涉及,但对学校财产、声誉等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者,视情节减发精神文明奖。

七、缓发范围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党的纪律,正在接受审查者,审查期内缓发精神文明奖。

2.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其它缓发情况。

八、考核与发放

1.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考核细则(考核细则需在校文明办备案)对单位职工进行考核。

2. 学校每年度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对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精神文明奖发放的基本依据。

3. 各单位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年度考评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于每学期末对本单位人员提出发放意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学校文明办。

4. 学校文明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减发、缓发、停发及取消发放等异动情况进行审核、批复。

5. 校文明办根据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审核结果登记造册,由财务处核发。

6. 离退休职工精神文明奖由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依据本办法制订考核细则并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文明办批准后实施。

7. 工资自理的各经济实体精神文明奖参照本办法自行考核发放。

九、附则

1. 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轻工业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郑州轻工业学院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郑轻院党〔201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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