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范围及对象
师德先进个人应是在我校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五年及以上的专任教师。
二、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2、无私奉献,爱岗敬业,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受到师生的广泛赞誉。
3、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努力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思想品德,积极参与学生课内外教育和管理工作。
4、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廉洁从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5、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连续两年教学效果优秀。
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新知识,运用新手段,能够有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7、两年来无教学事故和其它违犯校规校纪现象。
三、评选程序及办法
1、以师德先进个人评选领导小组为基础成立推选委员会。构成人员为评选领导小组成员、候选人所在教学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或院长)、学生代表。
2、师德先进个人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推选工作会议。
(1)各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对照师德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就本单位每位候选人的事迹各作2分钟陈述。
(2)推选委员会成员对候选人发表意见。(教务处通报候选人教学工作情况以及有无违反课堂纪律和教学事故的情况;人事处通报候选人有无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宣传部通报候选人有无其他不文明行为或责任事故而被扣发精神文明奖的情况;学生处、研究生处就候选人第二课堂育人情况进行说明;推选委员会其他成员对照评选条件就候选人的事迹发表意见。)
(3)推选委员会成员对候选人无记名投票。赞成的,在其姓名右方空格划“√”号。选票所赞成的人数不超过15个,超过15人的为无效票,等于或少于15人的为有效票。获得到会委员半数以上票的方能当选。如评选中出现最后一名并列,且总人数超过15人,并列人员重新投票。
(4)以超过半数票的候选人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选出15人为当选人,并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3、由师德先进个人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投票产生的当选人提交学校党政有关会议批准。
4、由师德先进个人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学校批准人选在校内媒体上公示。
5、学校对师德先进个人进行表彰。